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市場行為,推動形成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場環境,中國地震局印發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山西省地震局2023年8月印發實施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辦法》同步廢止。
附件: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西省地震局
2025年3月13日
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震局,各有關單位: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已經中國地震局2025年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依照本辦法規定,于2025年3月底前發布公告,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登記注冊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辦理初次信用登記,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誠信檔案,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評價及公示,并將評價結果和信用等級按要求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將本辦法在門戶網站予以轉發,并印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切實做好服務保障。
中國地震局
2025年3月10日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下簡稱安評單位)信用監管,規范安評單位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評單位的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諾、信用分級和信用評價、信用獎懲和信用修復的全鏈條行業信用監管工作。
本辦法所稱安評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范圍內承擔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 安評單位信用監管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簡稱省級地震局)開展安評單位信用監管工作情況的監督,協調跨省級行政區域的信用監管有關問題。
各省級地震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登記注冊的安評單位信用監管工作;指導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安評單位進行信用監管工作的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配合安評單位注冊地省級地震局開展信用監管工作。
第二章 安評單位條件和信用信息
第五條 安評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經營范圍,且非外資獨資或外資控股企業;
(二)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以上條件全國互通互認互用,各省級地震局不得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安評單位在本行政區域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 安評單位信用信息分為三類:基礎信息、行為良好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
第七條 安評單位基礎信息是區分安評單位身份、反映安評單位狀況的信息,主要有:
(一)安評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登記等基本情況;
(二)主要技術從業人員的專業、職稱、工作關系等基本情況;
(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儀器設備、專業軟件等基本情況;
(四)近五年承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納入的基本信息。
第八條 安評單位行為良好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約、誠信經營,受到省級及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通報表揚、獎勵、表彰等;
(二)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成果質量高,報告內容詳實、準確,評審通過率高;
(三)積極配合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的監管工作,主動接受檢查和監督,展現出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合作態度;
(四)其他依法應納入的表彰獎勵等。
第九條 安評單位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以賄賂、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以欺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完成基礎信息核查的;
(三)以其他安評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被有關部門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投標資格的;
(五)在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合同后、現場工作開始前,未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地震局報告項目承攬信息,故意逃避現場工作檢查行為的;
(六)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合規性差、評審通過率低的;
(七)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要求,偽造現場工作原始記錄,存在嚴重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情況的;
(八)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九)在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負主要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十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實際編寫人與簽章人員不符的;
(十二)同一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2家及以上安評單位從業的;
(十三)經依法依規認定的其他與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有關的失信行為。
第三章 信用分級和信用評價
第十條 安評單位信用分級采用評價得分制,根據評價得分確定信用等級,信用等級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劃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四個等級。
評價得分滿分100分。85分以上為A級(優秀),70-85分(含)為B級(良好),50-70分(含)為C級(中等),50分(含)以下為D級(差)。
第十一條 安評單位信用評價分為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動態信用評價。
初次信用評價是指依照本辦法對安評單位進行的首次信用評價。
年度信用評價是指綜合一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安評單位在各項目中的信用情況,對安評單位進行的定期信用評價。
動態信用評價是指對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注冊地變更、法人代表變更、專業技術人員變更、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等)的安評單位進行的實時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各省級地震局根據本辦法要求,發布公告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登記注冊的未完成初次信用評價的安評單位開展初次信用評價,建立安評單位誠信檔案。
安評單位向注冊地省級地震局報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承諾表》(附表1)及安評單位信用信息佐證材料,作出信用承諾,辦理初次信用登記。安評單位提交的信用評價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安評單位初次信用評價的基準分值為60分。各省級地震局依據安評單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評價指標》(附表2),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次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各省級地震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完成初次信用評價的安評單位每年開展1次年度信用評價,一般于2月底前完成。
各省級地震局應當提前至少15個工作日通知安評單位開展年度信用評價工作的時間和要求。安評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年度信用評價所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承諾表》(附表1)及安評單位信用信息佐證材料、信用信息修復材料。
各省級地震局依據安評單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評價指標》(附表2)開展年度信用評價,結合基本信息、行為良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處理信用修復申請,更新信用評價結果,于15個工作日完成年度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安評單位基礎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或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安評單位存在重大失信行為,安評單位注冊地省級地震局應當及時對安評單位開展動態信用評價,更新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地震局發現域外安評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將問題線索、證據材料等及時報送安評單位注冊地省級地震局并抄送中國地震局。
安評單位注冊地省級地震局負責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對安評單位進行動態信用評價,將信用評價結果予以公示,并向中國地震局報備。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實行公示公告制度。各省級地震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示安評單位的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動態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安評單位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注冊地省級地震局提出申訴,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信用評價結果與安評單位實際信用不符的,可以向其注冊地省級地震局反映,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省級地震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對省級地震局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地震局書面反映,中國地震局視情組織專家予以復核。
第十七條 各省級地震局應當將安評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等級納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在公示工作結束、異議申請妥善處理后,在其門戶網站發布公告(附表3),并負責將完成信用評價、擬在本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安評單位信息同步納入本省各類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招投標平臺。中國地震局在其門戶網站、“互聯網+監管”平臺匯總鏈接各省級地震局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第四章 信用獎懲和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各省級地震局可以根據安評單位信用等級對安評單位實施分級監管。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安評單位,可以合理降低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抽查比例、適當減少監管頻次。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安評單位,可以合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安評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重點監管。
第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安評單位,省級地震局可以對其承擔的項目在辦理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優先辦理等便捷服務;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的評先評優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安評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C級的,限制參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或推薦的各類評先評優活動;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級為D級的,視為信用不良單位,不得參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或推薦的各類評先評優活動;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便利措施,撤銷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對有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的安評單位,由各省級地震局依法依規納入地震安全性評價經營主體“黑名單”,對接納入國家信用平臺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二十一條 安評單位主動改正失信行為,連續1年未發生信用評價扣分情況,可以在年度信用評價申請時,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注冊地省級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包括信用修復申請表(附表4)、申請修復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